文科综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大学)

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Comprehensive Liberal Arts Education(Sichuan University)

规章制度

文科综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大学)教学科研管理制度

来源:内容管理员   发稿时间:2023-6-9 15:32:00  

1、中心教学质量管理

为深化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创造性地开展教学研究和实践,形成高层次、高质量的教学成果,进一步提升中心影响力,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师生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条 由中心主任牵头,联合分中心主任和实验教师组成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学管理队伍,处理日常中心教学事务。

第三条 中心应加强实验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教学团队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人员兼容,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建立健全人员培训体系,实行岗位责任制,强化激励机制,完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人才。

第四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实验任课教师最好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实验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五条 未达到职称要求但实验教学确实需要的,须通过试讲合格经学校批准,方可任课。

第六条 初次担任实验教学人员应先试讲,合格方可任课。

第七条 实验教学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教师要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从事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实验质量。

第八条 开设的实验课程必须根据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我校校情的具有一定先进性的实验教学大纲,各实验室要依据实验大纲认真做好实验项目登记。

第九条 鼓励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以适应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需求,并积极探索实验课考核、考试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内容、项目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实验教师必须有实验教材(实验讲义或指导书),并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给学生进行课前预习。

第十二条 根据目前形势,实验教师做好线上线下讲课准备,并形成一套完整的课前课后及考试流程,以应对各种情况。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强调课堂纪律,做好实验记录,学生出勤率、作业等要严格把控。

第十四条 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做出必要惩罚并要求其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指导学生参加大创等其他竞赛类活动,提高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2、中心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进步与个性发展,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教育学分主要包括科研与实践成果、学习与竞赛成果和特长与技能证书等三大类和九个项目。

第四条  创新教育学分的申请和认定:

1、申请时间:每学期结束前第4周。

2、申请材料:学生本人填写《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各一式二份。

3、申请与认定程序:

⑴、学生将申请材料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⑵、上交学生所在中心。各中心依据《各类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详见附件1),对申请创新教育学分学生的《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公示和认定。如遇特殊情况,报请学校组织专家审核,及时评定学生的创新成果。

⑶、在每学期成绩登录期间,中心将认定的创新教育学分上网录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同时将一份申请材料留学生所在中心保存,一份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创新教育学分的记载:

1、学生学籍档案应明确登载创新教育学分的项目内容和获得学分。

2、创新教育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教育学分可累加记载,但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教育学分一般不得超过该项目可以获得的最高学分。

第六条 教务处将定期对创新教育学分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创新教育学分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如果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仅要对不合事实记载的创新教育学分予以取消,并且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七条 各中心应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实施办法,并落实本中心创新教育学分实施的具体措施。中心每年将对创新教育学分开展好的学生给予奖励。

3、中心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促使学生更早、更多地接受科学研究基本训练,为优秀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实现科研资源与本科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中心决定启动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

第二条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采用教师科研学生参与制和专门项目申报立项制两种方式,积极倡导教师和学生进行科研合作,必须充分调动教师与学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 中心要加强对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的组织和管理,与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研究处、学生处等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中心是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者,要具体检查有关工作落实和进度情况。

第四条 中心设立“大学生科研训练专项奖学金”,将定期对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优秀成果和指导教师进行评奖。积极鼓励学生以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的成果参加全国“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

第五条 中心积极鼓励教师接收本科学生(特别是大三学生)进入教师实验室或课题组参与科学研究活动。各分中心有科研经费和项目的教师、科研课题组、教研室和各级各类实验室每年均应接收一定数量本科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立项的前期准备、开题报告、项目检查和项目结题等工作,认识和了解科研工作的基本思想和工作方法。

(2)、学生协助或者独立完成科研工作中的部分内容(如查阅资料、社会调查、翻译资料、实验室工作、数据分析等工作),在科研氛围中体验和感悟科学研究精神,促进科研素养和科研能力的养成。

第七条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接收程序为:

(1)、根据各分中心科研活动的实际,每年三月初由分中心主任公布各中心实验室和课题组可接收学生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和接受学生人数。

(2)、根据每学年度中心公布的《大学大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引导目录》,学生在每年五月前自愿申请,每生每年度一般只能参加一个实验室或课题组的科研活动。申请学生向指导教师所在中心领取《大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申请表》,填写后经指导教师审核报中心批准,批准结果须在每年六月前公布。

(3)、接收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的指导教师对学生参与科研训练内容、过程和时间进行记录并且归入档案。导师对指导学生的评语不应少于300字,成绩按照考查课程评定和记录。

第八条 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可以按《四川大学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认定学分,每个学生参加科研训练总学时在30学时以上,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者可获得1学分。教师指导工作量计算方法由各中心参照相关政策执行,中心将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建立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有效结合机制。有科研课题的教师将子题目交与大学三年级本科生完成,学生完成的子题目中有阶段性成果和创新突破成果经中心和导师同意,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向相关答辩委员会提交答辩,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计入成绩档案。导师按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计算工作量,同时向导师划拨毕业论文(设计)材料费、打印费。成绩优秀的可以推荐为学校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条 立项申请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在岗教师或科研人员均可申请立项。

(2)、所有在校本科生均可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的基本要求:

在实施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的过程中,要求学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方案、设计或实验、分析总结等方面的独立能力训练,从而锻炼实践才干。指导教师要发挥好主导作用,对于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执行的各个环节,对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等方面应有具体明确的思路。

第十二条 立项申报程序为:

(1)、根据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三月初由分中心主管教学主任组织教师进行立项项目申报,每位教师每次最多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应注明接收学生人数,一般可以接收3-6名学生参加。

(2)、各分中心组织专家对教师的立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和上报,由中心汇总编印《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学生立项年度指南》并在每年四月公布。

(3)、根据每学年度中心公布的《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学生立项年度指南》,学生在每年五月前自愿申请参加,每生每年度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申请学生向指导教师所在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学生申请表》,填写后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同意后交回该中心汇总上报。优秀学生可以不根据《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学生立项年度指南》而自拟科研课题。学生自拟科研课题申请立项,必须有在岗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4)、中心将各分中心申报的项目汇总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立项以及资助经费等,并于每年七月前公布。

第十三条 中心设立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立项项目专项经费每年10万元以上,计划资助立项50-100项。

第十四条 教师在申请立项时,应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经费申请并注明理由及预算。中心资助金额一般为1000~1500元/项,中心应同时给予必要的配套经费和条件。学生自拟科研课题时,同样要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经费申请并注明理由及预算。

第十五条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经费由分中心各自规划,中心核查学院配套经费的落实到位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人为学生的项目,其资助经费由指导教师代管。学生有支配该项目经费的权利,指导教师有审批、监督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执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过期未结题而又未经中心批准延期的项目,取消该项目立项人或指导教师下一年内的立项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程序为:

(1)、项目在执行期内结题,由立项人和参与教师立项项目的学生共同填写《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结题申请表》,向中心提交完整的书面总结报告打印件,同时提交一定形式的成果,如设计图纸、调查报告、仪器装置、开发的软件或系统、研究论文、研制报告等,最好能附有应用前景评价。经分中心组织专家评议、审核、答辩,汇总上报中心验收。

(2)、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结题,立项人可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经分中心审核签字,报中心审批。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3)、中心对学院上报的结题项目成果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门评估。

(4)、结题验收原则上在每年4月前进行,毕业年级学生立项或参加的项目须在3月底以前完成结题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后经验收合格,参加并完成相应的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学生,按《四川大学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认定学分。教师指导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立项项目,工作量计算方法由各中心参照学院相关政策执行,将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4、中心实验技术项目立项及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自行开发、研究、制造是高等学校实验室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研究新型实验技术和开发实验仪器设备,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有利于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二条 实验技术成果是实验室工作者的智慧、经验和辛勤劳动的结晶。为重视实验教学技术和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创新,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的价值,鼓励实验室工作者改造和研究新项目、研制和开发实验装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章第九条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技术项目立项的范围

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创新;

2、仪器设备与实验装置的研制与功能开发;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功能开发与技术改造;

4、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具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科学管理成果。

第四条 实验技术项目立项申请程序

由个人或集体填写“四川大学实验技术项目立项申请表”,向所在中心提出立项申请,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审同意后,报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经审批确定后,即可实施。

第五条 实验技术项目立项所需经费

各项目申请时应提出该项目的经费预算,开列出所需购置物资的详细清单及用途,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确定支持的金额数。

各项目所在中心应自筹适当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技术项目人员的研制费,并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凡中心自筹研制费未落实的项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不予审批。

第六条 项目实施及验收(鉴定)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学校资助经费到位,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付诸实施,必须保证项目按期完成任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再要求追加经费,由于项目本身或其它因素造成该项目不能继续进行或需要修改原方案,由项目组自己解决。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被批准立项的实验技术项目定期检查进度和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可由项目所在中心组织初步验收,通过验收后,提出验收意见,报请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校级验收或鉴定。

第七条 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评定条件

1、凡申报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项目应通过校级以上鉴定并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技术报告、相关论文、图纸资料、使用单位意见等。

2、技术成果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教学效果良好。

3、科研项目或开发的未用于实验教学的技术产品不得参加评奖;科研成果已转化到教学上使用的,其使用时间不得低于一年,且教学效果良好。

4、凡已获得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评奖。系统性项目原则上不得分项报奖。

5、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其硬件必须是有形产品;软件方面的成果,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思想、技术资料、图纸、运行报告、研制报告、技术及使用说明、用户意见等。

第八条 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等级标准

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经两个以上兄弟单位使用,教学效果好,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平属国内先进,经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教学效果良好,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平属省内先进,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九条 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申报、评审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申报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评价,重视教学效果,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民主评定。

 2、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程序:由个人或集体填写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申报表,按条件要求准备好各种资料,向所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院中心评审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中心推荐的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逐项进行现场考核与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校级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的等级,报主管校长批准。

 3、凡是参加省、部级以上评奖的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必须首先获得校级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

 第十条 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的奖励办法

1、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2、学校对获奖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或奖金)。

3、校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视同校教学、科研成果奖一样,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所得的奖励作为学校年度考核与晋职、晋级的依据。

4、对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个人或集体,在下年度申报新的立项时,学校将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对于把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在审批新的项目时,学校将暂停批准该中心新的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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