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安全使用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文件的要求。
第二条 实验教学各分中心设立仪器设备管理员一名,管理本中心仪器设备。
⑴、各实验室负责人具体管理各实验室设备。
⑵、仪器设备管理员要配合学校完成每年的设备清查任务,做到对本中心的设备账、物、卡及数据库完全相符。新进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设备标签若有损坏,要及时补充。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及附件的存放应和设备处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一致,如有变动,请及时修改系统中信息。
第四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的设备资料信息库,提高设备利用效益。
第五条 设备的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实施。设备采购实行集中、计划、批量采购为主,市场零星采购为辅的原则,选择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最优的渠道进货,努力为学校减少经费支出。使用单位经批准通过市场自购的零星设备,一律须到学校分口管理机构验收、建帐、建卡后才能作财务报销。
第六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作价赔偿;拒不交出公物或拖延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条 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给其它部门或私人。违反者,一律按国家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国家控制的设备,任何单位不得加价出售和转让。
第九条 中心凡利用学校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有偿创收或兴办产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经学校一级管理部门批准,且须向学校核交设备(设施)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用以补偿产生的相关费用。严禁个人利用学校资产为私人谋利。
第十条 加强设备报废管理和对外调拨处理工作。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向学校一级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和对外调拨处理工作统一由学校一级归口管理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有关制度办法核准和实施。报废设备处理后的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本,专项管理使用。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产权属于学校的设备,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备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加强对重大设备布局的统筹管理,避免使用率低的设备重复购置。实验室的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关键设备的购置,必须经可行性论证。论证工作除请有关专家参与外,还必须吸收学校一级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参加,从多个角度避免重复购置。项目建成后,要按项目指标进行跟踪评估检查,促进设备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心教师、科技人员开展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研制开发,以及进口设备或部件的国产化工作。研制的仪器设备,质量要求稳定可靠,价格要公平合理,并经正式鉴定且得到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确认,可作为学校设备购入,建立固定资产帐卡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中心主任会同仪器设备管理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中心负责人、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⑴、损坏、遗失配件的,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值。
⑵、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⑶、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⑷、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
赔偿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赔偿标准按照川大实【2012】5号文件执行。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大型仪器除了承担教学任务外,还可以面向全校师生开放,提供有偿服务。大型仪器安全运行,责任重大,为切实抓好安全工作,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仪器负责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大型仪器的使用必须按照学校出台的“大型仪器使用办法”使用。
⑵、大型大型仪器设专人负责。负责人应熟练掌握仪器的使用与维护,对初次使用仪器的仪器使用人进行仪器使用培训,并做好使用登记的书面资料。
⑶、管理大型仪器的设备资料:合同、使用说明书等,定期对仪器进行检修与维护,发现故障及时处理或与厂家联系维修服务。
⑷、监督仪器使用人实验,发现违规操作及时制止。经常检查实验记录本,每学期进行仪器使用人实验机时统计.
⑸、负责实验室卫生与安全。定期安排临时工打扫实验室卫生,保持实验室整洁。负责为仪器使用人开关实验室门。关门前检查仪器、高压气瓶、门窗、水电、照明等。有毒有害试剂使用专用容器收集,交设备处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寒暑假或较长假期放假前应配合本单位安全员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
仪器使用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仪器使用人在初次使用仪器时,应参照仪器使用规程并由仪器负责人指导仪器使用方法,直至能够熟练掌握方可独立操作。
⑵、仪器使用后应在指定的记录本中登记机时、样品性质及仪器运行情况等。
⑶、仪器出现故障应及时停机并立即向仪器负责人报告。
⑷、为避免计算机感染病毒,仪器使用人禁止使用自带存储设备,实验数据可以通过直接打印或向仪器负责人索要U盘拷贝。
⑸、仪器设备开放时间,使用前应与仪器负责人预约,以免时间冲突。
⑹、实验室房间钥匙由仪器负责人保管,负责为仪器使用人开关门,实验过程中,仪器使用人不得离开实验室,人走门锁。实验结束后如仪器负责人不在,可在传达室登记后由值班人员锁门。
⑺、保持实验室整洁。非本实验室的物品随时带走,禁止在实验室吃东西。
⑻、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及与实验无关的用电器。如实验中用到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向仪器负责人报告,以便采取妥善方式处理,禁止随意倾倒。
⑼、实验结束后按时登记仪器使用情况,整理实验台面,待仪器散热后用防尘罩盖好仪器,检查门窗、水龙头、照明后找仪器负责人检查锁门。
⑽、违反上述规定的仪器使用人,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至取消仪器使用资格处分。
为保障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 凡属首次购入的仪器设备,使用前,务必详细阅读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切实掌握其结构原理、性能指标、操作程序、维护保养及有关注意事项。根据仪器设备运行必要的环境条件(含样品条件)、启动及工作程序要求,分别制订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办法,建立设备使用记录簿。仪器运行中必须的安全设施及环境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兼)职技术负责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制订出所管设备的安全及操作规程(一份张贴上墙,一份归档),并负责日常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初次操作的人员上机使用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上机证,凭上机证上机操作,无证人员不准擅动设备。仪器运行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离岗,并按规定随时或定时观察仪器设备各种参数变化。
第三条 放射性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通过学校向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所申请“放射许可证”。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放射性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参加放射防护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后持“放射人员工作证”上岗,操作时必须配戴个人剂量监测器。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间之联结及外接线(件)是否正确、正常,用电仪器应核查电源插头是否正确插接,电压、频率、指示仪表是否符合仪器使用要求,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参加实验(实习)的学生或其他人员进行系统地讲解,并指导使用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第五条 实验过程中如遇水、电、气源故障或中断,应立即关闭影响仪器设备安全的有关开关,并实施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条 使用中若遇故障,应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仪器管理人,及时做好故障情况记录,除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外,非专业人员禁止擅自拆卸。
第七条 工作完毕,应及时关闭水、电、气源,另有规定除外。按规定及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大精仪器每次使用完毕,使用人都须及时把日期、使用情况、使用时数、累计时数、仪器运行状况等按规定记入仪器使用登记簿,作为大精设备使用效益评估的原始依据。最后,使用人签上自己的姓名。
第八条 使用结束后,使用人应及时恢复仪器至待用的正常状态并做好仪器设备及所在场所的清洁工作。
第一条 科研教学(以下简称科教)用品的引进是一项政策性和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和海关总署关于科教用品进口的各项规定。凡属下述情况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等科教用品,均应执行本规定。
⑴、由国家教育部组织高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贷款建设大型科教项目引进的设备。
⑵、接受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引进的设备。
⑶、因科技合作或学术交流而接受国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学校、商社以及友好人士等捐赠的科教用品(包括用赠款购买的科教用品)。
⑷、接受华侨、港澳台胞自愿赠送的用于学校教学或科研的科教用品。
⑸、与境外合作研究或开发而需暂时引进的设备。
⑹、以学校内部各种来源资金向国外定货购买的科教用品。
第二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工作由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归口负责,会同校有关部处和使用单位,做好与引进工作有关的申报、招标、采购、报关、验收、安装调试、商检和索赔等管理工作。校内各有关部处按《四川大学贷(赠)款项目内控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引进工作中与自身相关的职责。
第三条 科教用品引进工作的受理部门是学校设备处。校内凡进口科教用品者,均须通过设备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家确认有外贸代理权的公司办理进口手续。凡不按规定而自行联系商家办理引进事宜者,责任自负。
第四条 引进科教用品须首先落实经费来源。特别是以自有资金引进科教用品的单位,除需筹齐科教用品的购置费用外,还必须筹措科教用品到岸价格的5%-8%的运保费,以及报关和商检所需手续费后才能予以申报,并且须在定货前向设备处预交不低于引进科教用品最新报价105%的货款保证金。
第五条 凡以采购方式引进仪器设备,应于申报前由设备使用单位商请同行专家对建设目标、引进的必要性、设备的先进性、价格的合理性、配套能力、使用设备能力及技术力量、安置设备的环境条件以及设备可能发挥的综合效益等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后,编报设备采购计划,经实验室负责人、院(所)的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设备处。大精仪器设备的申报计划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能上报。
第六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按来源分类办理。
⑴、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机构)贷款引进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根据贷款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对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价格、生产厂家以及国内已购有相同设备的用户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选购方案,经设备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有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参加由国家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
⑵、利用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引进科教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⑶、因科技合作或学术交流而接受国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学校、商社以及友好人士等捐赠的科教用品(包括用赠款购买的科教用品),接受华侨、港澳台胞自愿赠送的用于学校教学或科研的科教用品,均需出具对方有负责人签名的捐赠书、学校的接受捐赠函和提交国家教育部的申请接受捐赠报告。要对该科教用品的名称、型号、主要功能指标、估价、附件及资产归属权等详列资料清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⑷、与境外科研单位合作研究或开发而需暂时引进的科教用品,需出具对方有负责人签名的合作捐赠证明书,双方的合作研究或开发协议。要按上述的要求,出具该科教用品资料清单,并说明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⑸、以自有资金向国外订货购买的科教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设备处受理设备使用单位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附表”报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在订货合同签字前认真做好订货合同的往来查询、修改和内容确认工作。在订货合同生效后,凭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进口证明或许可证,到海关办理报关和进口免税手续。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以保证订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当收到进口科教用品的到货通知后,由校设备处组织提运,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科教用品的提运和验收安装工作。
第九条 认真做好进口科教用品的验收工作,以保证科教用品的应有质量,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正当权益,并使进口物品尽快投入使用,为科研和教学服务。验收工作须按以下要求切实做好:
⑴、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验收环境和技术要求,在验收前准备好安置进口设备的实验用房,提供相应的验收检测条件。
⑵、设备使用单位的主管技术负责人应在验收前掌握并熟悉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熟悉合同的有关条款,拟定技术验收方案。如果合同中规定应由供应厂商负责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到货后须及时与厂商联系,商定开箱装调日期及必要条件。
⑶、学校设备处负责督促设备使用单位拟定技术验收方案,并组织有经验的专家对验收方案进行审议,及时组建验收小组。
⑷、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设备到岸后90天)满之20天前完成。各相关部处、设备使用单位应和验收小组密切配合,集中力量限期完成验收任务。
⑸、验收过程包括:
①、开箱前应仔细检查装运箱外观是否完好无损,如果提运时发现外观破损,应要求运输部门签发残损证书,并对装运箱外观拍照,以作为贸易、运输、保险等方面办理索赔的依据。按装运箱实际情况填写好“到货报告表”。
②、开箱后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对照装箱单逐一清点箱内物品数量、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是否损坏或变质,是否属陈旧设备改装。发现问题时要对箱号、品名及相应的问题进行登记,并进行拍照。对照仪器设备实际状况填写好“引进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单”,清点记录需有验收技术负责人及在场的外商代表签字。
③、校档案馆须派人与验收小组一起清点随同设备到达的全部技术资料,逐一登记造册。随设备的技术资料委托使用单位专人保管,并实行借阅制度。
④、在设备安装调试前,要按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要求正确操作。在调试过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凡是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特别是设备的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和设备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验收小组要及时报告学校设备处,并提供证据(合同、装箱单、货运单和验收入签字的测试报告书)。
⑤、做好验收记录。要逐日将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名单,验收的具体内容,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进行登记。验收记录应随同技术档案保存。
⑥、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由设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在验收报告或验收备忘录上签字(一式五份),如果有国外厂商代表或委派的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他们也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若属由教育部组织的大型项目引进的设备验收,还须由学校设备处填报“安装、验收、索赔动态表”报送国家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
7、验收工作要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建立奖惩制度。
⑴、凡参加接收设备和验收工作的教师应核定工作量,并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
⑵、在验收工作中起草的各种报告和翻译的外文资料应作为工作成绩纳入业务考核。
⑶、验收工作成绩显著者,应予奖励。
⑷、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者,或因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设备无法正常操作而又误过索赔期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进行经济或行政处分,通报批评。
第十条 凡是在验收中发现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科教用品,学校设备处应及时依据验收小组提供的验收报告,报经国家商检局出据证明后,到有关部门向外商办理索赔事宜。商检和索赔的全部资料由设备处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凡是通过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必须按申报的用途使用,一律不得转售和出让。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违反进口管理规定的处罚条例,对当事人和批准人予以处罚。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性质,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已经验收合格的进口科教用品,按学校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实行物资设备的统一归口管理。
易燃、易爆、巨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若发生丢失、被盗,将产生不堪设想的后果,为了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关于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对我中心化学危险品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危险品的采购和运输
1、采购危险品必须由中心教师提出申请,经分中心主任同意后,上报实验设备处和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再报公安机关核准后,由设备处派专人按核准的数量采购。
2、危险物品运输必须遵守专车专用的原则。运输时,需派专人随车负责,入库时,必须履行入库手续,严格检验。
3、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包括容器,用后必须彻底清理、消毒。
二、危险品储存和保管
1、危险品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并有明显标签分别包装,用保险柜存放,由专人负责,钥匙由专人保管。
2、存放危险品的地点要报保卫处备案,存放的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3、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挑选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安全规定的工作人员。
三、危险品的领取和使用
1、中心教学科研需使用危险品时,应到校设备处药品库领取危险品领取审批表,交相关领导签字后,再经保卫处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
2、科研、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设备处药品库,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杜绝私自存放。
3、危险品的使用实行中心领导负责制。使用中心领导必须严格审批,逐级保管。如有违规使用,一但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中心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四、危险品的销毁和检查
1、危险物品或药、或液或过期药品,不准随便丢弃、土埋或水冲,应集中保管、统一处理。
2、对于过期变质和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单位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派专车、专人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销毁。
3、中心要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检查,着重对危险品的储存和保管、领取和使用,以及药品的销毁等各个环节上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学校保卫处要督促、指导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是学校为保障本科实验教学具有基本的室内环境条件所需要的经常性维护费,属学校年度财政中被列为“修缮”项目的一个子项。为使该项经费的使用规范有序,保障本科教学实验室内部所需要的经常性的维护与小型维修,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1、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由学校根据校内教学实验用房的状况,在年度财务计划中设列专项,下达给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使用、管理。
2、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按教学优先、确保安全、统筹协调、专项管理的原则,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计划、使用和日常管理,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核算、超支不补、余额结转的财经管理原则。为确保专款专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须每年年终向财务处报送使用情况及效果分析的专项汇报资料。
3、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费的使用范围是,按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教学实验室。
4、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是指建制实验室内的实验台(桌)、柜、门、窗、墙壁、水、电等现有设施的维修,其经费不超过2万元的小型维修工程。
二、维修项目申请与计划安排
1、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由各实验室主任在当年的元月份上报本室的年度维修项目,说明维修的基本内容,数量、地点(。经学院主管负责人组织审议轻重缓急,并批示意见、签章后,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汇总。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在接到维修项目申请表后,指派专人现场实地察看,并与申报单位明确、商议申请维修的内容及预测维修资金额度。
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按察看后的项目申请内容和轻重缓急状况,安排年度实验室维修计划(草案),报请处长审批后,将计划方案报送计财处。计财处纳入本年度财务预算计划中审定、安排。
4、按照学校下达的年度维修总额,实验室管理科分批落实上报的实验室维修方案。
5、未列入实验室维修方案的实验室因水、电等突发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的应急项目,各实验室仍应按前述申报程序,及时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以便组织应急处理。
6、凡超出2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内部改造、维修项目和凡与实验室环境相关的室外维修内容,原则上不纳入实验室维修的年度计划安排。这些项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将会同用房单位专题报告学校,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三.项目的执行与验收
1、按实验室维修年度计划,先期实施的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根据当年的维修计划,约请参与竞争的施工单位对相关维修施工项目作出工程预算,根据质量、价格、工期以及服务态度等条件,择优选择。在质量、价格、工期以及服务态度同等的条件下,优先由校后勤集团公司下属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3、参与维修竞争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审定的四级以上资质等级,并对自己的工程质量作3—6月的免费保修承诺。凡未履行合约的施工单位,应排斥在竞争之外。
4、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安排实施的维修项目时,要报请分管处长审批签字后,方能执行。
5、施工项目所在的实验室应有指定人员配合进行施工,同时对维修项目的工程量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验收。
6、经用房单位验收签字的维修项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核实后,按学校规定的审计要求,转报审计处审计后,按学校财务管理的“一支笔”原则报请处长签字,方可支付项目施工款。
7、因年度经费总额限制,年度维修计划暂未实施的项目,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与用房单位商洽后,转列在次年维修计划中安排。
8、实验室因水、电等突发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的应急项目(维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元),由申报单位填据四川大学教学实验用房应急维修单(样表详见附表二),转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签章,送维修单位施工。 维修完工后须经实验室验收,实验室主任签字,施工方凭此单结算。施工方每月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进行一次维修金额结算。
中心的所有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使用,为保证经费使用最有效,作以下规定:
⑴、中心负责人应根据校、院精神,妥善分配、严格管理拨给中心的有关教学经费。
⑵、分配至各实验室的各项教学经费,各实验室应有效使用,不能重复建设。
⑶、在启动各项教学经费前,各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根据实验指示书与各任课老师的要求,做出详细的经费预算。预算必须保证教学实验顺利完成,金额不能超出分配额度。经费使用时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⑷、实验室经费使用额度不能超支,若超支,立即冻结该项经费,直至新经费输入。
⑸、购物后必须有两人验收,其中一人为实验室负责人。
⑹、报销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发票背后两位验收人签字。
②、凡是一笔经费采购多样物品的,附有实际采购明细表。
③、中心负责人签字,登记入账。
④、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报销,并妥善保管好报销回执。
⑤、每学期末,各室负责人做经费使用分类总结并存挡。
⑥、技术服务收入(如进修、仪器开放等)全部落入服务单位,补充该单位的教学经费。
为进一步全面提高中心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综合效益,确保开放共享工作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纳入学校设备资产建账管理系统、单台(套)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科研与教学实验设备(含软件)。涉密和自行研发的非标设备除外,单台(套)原值10万元以下设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收费及使用原则。坚持不盈利及成本补偿为目的收费原则;符合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经校收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校内用户与校外用户适当区别;各中心的收费实行学校统筹,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收费内容
1、直接成本费:实验材料、办公耗材、水电气能源消耗及仪器设备折旧费等。
2、实验服务费: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技术含量高低和投入的人工成本等。
第四条 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直接成本费:符合国家、学校采购政策与物价、收费政策,以实际发生额度为准。可适当考虑部分或全部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折旧费计算方法:
折旧费=设备折旧率×使用机时
设备折旧率=设备原值÷(设备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
一般仪器设备折旧年限为8年,年额定机时为800小时。
2、实验服务费:以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技术含量高低、投入人工成本、缓急程度等为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程序
1、各中心参照学校分析测试中心及校外相关检测机构的收费标准,按下表所列格式,提出本单位所属设备收费标准的建议方案。
2、中心将收费标准建议方案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依法审批后执行。
注:收费标准核算:直接成本费(包括实验材料费、办公耗材费、水电费及设备折旧费)+实验服务费,其中校内用户不收取水电费和设备折旧费。
第六条 根据川大实〔2014〕3号文件,对三类不同用户分类收费。
1、I类用户(即校内教学型):由校内预算或项目经费支持直接成本费,免收实验服务费。
2、Ⅱ类用户(即校内科研型):
A类设备,对教师课题组按“收费标准”收取直接成本费和实验服务费(免收设备折旧费;由课题组承担);
B类设备,校内科研项目课题组之间,实验服务费是否收取和收取标准由课题组之间协商确定,直接成本费原则上与A类设备相同;
机组对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学生自主创意性实验(含“双创”)可免收实验服务费,学校按政策和程序可对机组进行适当绩效奖励。(注:A类设备是指由学校或国家批准投入的各种国家专项经费购置的软硬件实验设备、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设备,即B类以外的所有设备;B类设备是指由教职工非本校立项的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软硬件实验设备。)
3、Ⅲ类用户(即校外用户):机组设备在优先满足校内用户需求的情况下,按国家规定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按学校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直接成本费和实验服务费。
第七条 学校对开放共享测试直接成本费与测试服务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设立专项经费科目规范管理。
第八条 实验服务费的学校提留与使用。
1、A类设备:收取实验服务费的30%作为学校提留,用于共享基金的补充。提留后的余额(即所收取实验服务费的70%),按照国家和学校政策规定主要用于共享测试服务绩效奖励。
2、B类设备:免收实验服务费提留。
第十条 缴费额度的计算和提交。由用户(或机组)在学校共享网络平台上提交填报缴费额度,由机组确认。
第十一条 缴费方式与时限。用户按照缴费额度,原则上在实验完成前将直接成本费与实验服务费支付到学校指定的专项经费账号。
第十二条 各分中心需结合实际,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文件中各项规定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和管理使用相关费用,严禁违规违纪收取和使用,对违反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⑴、价低于1000元的仪器设备、耐用品等为低值设备和耐用品。
⑵、低值设备和耐用品由各实验室负责人建立分账。各室负责人要做好低值设备和耐用品的日常记账,做到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保持账物相符。
⑶、低值设备和耐用品报废时要上报中心副主任,由中心副主任审查后立即报废。
⑷、购置新低值设备和耐用品要提购置计划,经中心副主任审批通过后可以购置。
⑸、中心负责人与仪器设备管理员要加强各实验室低值设备和耐用品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账、物及使用情况,并能做到相互调剂。
⑴、各分中心设立家具管理员一名,配合国资处完成每年的家具盘查工作,中心家具做到台、账、存放位置一致,建立家具台账,对本中心家具做到熟悉了解。
⑵、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家具的管理和使用,建立明细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⑶、各实验室要注意爱护家具,不准随意挪动。
⑷、所有家具不对师生员工私借。因工作需要借用家具的,必须经中心领导和家具管理员批准。
⑸、各实验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家具使用情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对于闲置不用的家具,要交回院里,统一调配。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安全卫生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资及贵重物资器材、大精仪器设备等均应指定专人保管,定点定位地存放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使用记录。
第三条 做好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室必须按区域、实验用房分别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室应组织本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消防设施的检查;严禁违章搭电与超载用电。
第四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整洁、科学、规范、文明、有序的原则。每天应安排值班人员打扫清洁卫生,并定期进行大扫除。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室内就食、吸烟;学生实验结束后应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实验埸所及仪具的清洁,并有序地存放好所用的设备器材,使之处于待用的正常状态。
第六条 每间实验室要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
第七条 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如实上报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全体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条 中心各实验室均设有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责人必须对在本实验室工作与学习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对易出事的部位,应提醒教师与同学注意,以确保人身与设备安全,对违反规定者,各负责人有权停止其实验。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并通知中心安全员。
第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就是该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每天离开实验室前,要作安全检查,关好水,断电,关好窗户,锁门,随时检查实验室安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四条 中心配备的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安全培训,定期对各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对容易出事故的安全隐患问题,着重检查,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安全管理员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定期检查各实验室安全状况,并记录备案。检查日期为两个黄金周、寒假与暑假前夕。必要时随时检查。
第六条 节假日前和各实验室负责人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工作任务的予以封门,安全检查包括如下几点:电器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防盗设备是否破坏,看门人是否尽职。检查一切可能导致火灾的隐患,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毒物质、有毒气体的排放是否合理。
第七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未经许可,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内贵重、精密、稀缺仪器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和保养。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九条 灭火器材应放在适当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并予以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
第十条 定期检查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十一条 负责指导中心人员掌握消防器材的维护及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带饮食进入。实验室全体人员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理,发现火灾主动扑救,及时报警(电话119)。
第十三条 发现被盗与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严禁烟火、严禁食宿、严禁存放个人钱物。
第十五条 做危险性实验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第十六条 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里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强腐蚀、剧毒)要妥善保管。剧毒物品必须有专人负责,制定出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验废液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九条 内含有毒或有害物质的实验废液全部装废液桶,准确标注成分后定期上交学校统一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废物集中密封保存,准确标注成分后定期上交学校统一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试剂瓶放置在教学楼内专用垃圾桶,后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二十二条 内含微生物的培养液或固体及半固体培养基需经121℃,15min高压灭菌后倾倒。
第二十三条 实验后动物尸体-20℃冰冻,交由动物房保管并上交统一焚烧。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如发生事故,应有急救措施,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学校安全科电话:85401292)。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日常检查,消除实验室安全与环保隐患,创造平安、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使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及学校相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一、各分中心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防范保障体系,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作为体系的重要内容固化执行,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日常检查工作。
二、由各分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人员到设备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科领取《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记录本》,分发给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责任人,用于记录实验室每次检查与隐患整改情况,建立各实验室日常安全与环保检查工作台帐。
三、各分中心实验室自主安排日常检查。各相关单位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例行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夕组织专门检查,平时不定期抽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学校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重点部位进行例行检查,每学期不少于3次,对隐患与问题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检查情况予以网上通报。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学院验收并如实在《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记录本》上进行登记,以备学校主管部门抽查和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学校将对有关实验室实行临时查封,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五、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主要内容
1、组织管理
⑴、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⑵、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责任人姓名、手机等信息是否正确公示于实验室门上等醒目位置;
⑶、实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并正确张贴;
⑷、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详细职责并责任到人;
⑸、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年度培训计划与实施情况;
⑹、是否按要求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⑺、是否建立符合本实验室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仪器设备及物料管理
⑴、实验室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高温高电压设备、超低温及特种实验设备等)的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⑵、剧毒品、管制药品的“五双制度”情况(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把锁、双本记录);
⑶、各类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存放、管理是否规范;
⑷、病原微生物菌种的使用、存放、管理是否规范(含:生物安全柜定期安检与记录),是否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级要求;
⑸、实验室各类有害废弃物的存放、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3、场所安全、人员防护及卫生管理
⑴、实验室功能分区与布置是否正确合理;
⑵、实验室及实验场所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完善;
⑶、实验室必备紧急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沙、急救箱、紧急喷淋器、洗眼器等)是否合格可用;
⑷、实验室通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⑸、实验室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且有明显标志;
⑹、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个人防护是否规范;
⑺、实验室水、电、门窗是否安全;
⑻、实验场所卫生状况是否整洁。
4、档案管理
⑴、实验室化学试品(含有毒有害危险品化学品、剧毒品、管制药品等)购置、使用、保存记录台帐;
⑵、病原微生物菌种购置、使用、保存记录台帐;
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帐;
⑷、特种设备使用运行、维护保养、年检记录等;
⑸、安全培训档案。
六、各相关单位按学校要求将每次统一检查与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单位盖章后报学校设备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科存档管理。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针对中心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为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一条 发生火灾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并引导上课教师组织学生有序撤离,疏散至安全地带,避免引发混乱,在组织撤离的同时视情况拨打相关报警电话,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 发生断电、触电事故时:
1、断电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将实验室门窗打开,并协助上课教师维持现场秩序;之后应检查故障点,尽快恢复供电;在无法恢复供电的情况下,组织学生有序离开实验室。
2、当发生有人员触电时,应首先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注意在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能用手直接接触触电者。
使伤者脱离电源的方法:
第一、 切断电源开关;
第二、 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棍或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
第三、 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触电者脱离电源后,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呼吸通畅,禁止摇动伤员头部;之后应联系校医院救治,拨打“120”急救电话,必要时及时有序疏散学生。
第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
1、实验室发生漏水或相关设备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实验室相关负责人,报送学校后勤部门及时维修。学生应维持实验室秩序,听从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排。
2、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任课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及时、有序的组织、疏散学生撤离实验室。
3、发生被盗事件时,任课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应保护现场,即刻报告学校保卫处值班室并通知部门领导,积极配合保卫处和警方调查取证。
4、发生群体、治安等突发事件时,一经发现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
相关应急电话:
保卫处值班电话:望江校区85401292、85460110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85405149、85405919、13880890545
紧急电话: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
文科综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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